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所承保的對象為雇主,當雇主所雇用的員工發生意外職業災害事時,由保險人針對雇主所要面臨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協助雇主抗辯、和解、訴訟與支付必要費用,的保險商品。
4大重點
- 保險金給付的對象為雇主。
- 僅針對民法損害賠償責任的理賠,並不包括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
- 在雇主無民法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員工或其家屬如未有提出賠償之請求時,保險公司將不啟動理賠機制。
-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賠付金額,由民法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認定該理賠金額。
雇主意外責任險之法源依據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 雇主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之義務。
- 雇主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之義務。
根據民法
- 雇主應遵守民法第 483 條之 1「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雇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如果員工在「執行職務」期間有傷亡事故,雇主得要負起舉證責任,來證明雇主自己經善盡保護義務責任而無過失。不然都會一律被推定為有過失責任,必須依照民法 184 條第 2 項之規定負侵權賠償之責任。
總結
僱主應依法令規定替雇用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外,可另再加保商業保險之僱主責任險等相關商品,用其轉嫁企業相關法律責任,照護員工在職場場能有充足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