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的演進
自有人類開始,各種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就侵襲著人類,在與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的抗爭過程中,人類一直在努力尋求防災避禍的最佳方法,以謀求經濟生活的安定與發展,互助共濟的思想因而逐漸萌芽,原始型態的保險方法也隨之產生。
最先誕生的保險機制為海上保險機制,再來為火災保險、人壽保險,最後才又誕生意外保險。
財產保險的種類與意義
依保險標得的不同,財產保險有廣義與俠義之分,而國內保險目前採兩分法,依保險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屬廣義之解釋。
廣義的保險標的
- 財產保險:以財產作為保險標的,稱為財產保險。
- 利益保險:以財產所產生、引起的經濟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稱為利益保險。
- 責任保險:以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稱為責任保險。
狹義的保險標的(同前2項)
- 以財產作為保險標的財產保險
- 以因財產而產生、引起的經濟利益作為保險標的之利益保險
財產保險之保險標的與性質
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以被保險人的產財作為基礎,而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又可分為分為有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
- 有形財產為實體物質形式存在的財產,如:動產、不動產;車子、房子…等。
- 無形財產為無實體物質形式存在的財產,如:商標、名譽…等。
財產保險,按保險標的性質的不同,又可分為固定性財產保險、移動中財產保險、增值中財產保險。
- 固定性財產保險:如火災保險(以固定地點或式地區承保)。
- 移動中財產:如海上保險(貨物隨著運輸工具移動中)。
- 增值中財產:如工程保險(空地開始建設,隨之增加的財產價值也越來越高)。
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之保險,主要是以民事責任為限,不包括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而民事責任又分為侵權行為責任與契約責任,兩種。
- 侵權行為責任:指因過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導致他人遭遇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 契約責任:指依契約約定,訂立契約之一方所致另一方或他人之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總結
由人類與災害抗衡的歷史軸線來看,財產保險為人身保險的先驅,而保險簡而言之就是一定要有一個保險標的作為基礎。
將財產區分為,有形的、無形的財產;財產標的又依其性質不同發展出相對應的保單條款內容,條款雖為複雜!但其本質都為降低損失而生。
保險使人在不確定的環境中生存互助共濟,經濟與生活得以安定與發展,保險的發明可謂為人類最偉大的發之一。
參考文章
參考連結
好書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