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更改日期
金管會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傷害險保單示範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新增「鼻未缺損,而鼻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第11級5%,預計於10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各保險公司是否要提早新增失能保險項目 4-1-2 ,可自行依造照內部作業決定。
失能等級4-1-1與4-1-2差異
-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失能等級9級)
- 4-1-2 鼻未缺損,而鼻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失能等級11級)
差別為鼻部缺損與鼻末缺損,失能等級各為9級與11級、給付比例為20%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