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婆婆在搭乘公車的時候,因還未坐穩而司機已經開動車輛,導致老婆婆當場頭破血流受傷且昏迷,當下送被送往醫院急診!
老婆婆雖急診後當日出院,但因老婆婆為獨居老人,本身也患有嚴重的風濕性關節炎,所以受傷之後生活暫時無法自理,不得已住進養老院兩個月。
之後老婆婆與客運公司談和解時,客運所承保的產險公司只願以旅客險理賠,強制險卻不受理,理由是因為當下沒有報警處理所以不算是車禍事故,所以強制險不適用。
診斷書醫師有建議需專人照護1個月,理論上來說老婆婆除了旅客險外,應該還要請產險公司受理強制險的專人照顧費用36000元,而像這種被保險公司以非車禍事故而拒絕以強制險理賠的狀況,老婆婆應該如何主張權益呢?
談車禍理賠時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法 第2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法:第2條第一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34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4條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依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三、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前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人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人之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老婆婆可以主張以上兩種權益來爭取強制險的專人照護費用。
總結
當在談車禍理賠和解的時候,如有遇到不合理的狀況,記得要求理賠人員提出不能理賠的條款依據,在還沒有搞清楚不賠的原因時不要輕易的與對方和解。
以上面的案例來說,可以直接把現有的資料整理好且備份後再交給產險公司,請產險公司正式發出拒賠函,通常拒賠函上會寫不賠的原因,再依拒賠函上所缺的資料作補足也行,另外一種就是直接申訴(但不建議)。